离婚后女子能否获得安置房与补偿费?法院:不可重复安置补偿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徐某为F村村民,1996年与R村村民段某结婚,并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08年12月,双方经法院协商离婚,婚后徐某一直在F村2组居住生活。2016年11月分户。两年后,徐某所在村庄被征收,搬迁实施单位为镇政府,第三人R村委会为徐某提供了与其村民相同的相关表格,证明徐某应当分得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安置房及相关费用,但镇政府对徐某不予安置补偿。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为此,徐某诉至法院,请求镇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给予徐某安置房175平方米;给付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之日止按每月每户500元给予过渡费及搬家费500元。

村委会称,本次征迁方案和塌陷补偿方案不一样,是按照棚户区改造的方案来补偿的;本次安置的方案就是以宅基地来置换房屋,按户不按人,徐某的宅基地是和其丈夫共同的。1994年二轮承包土地调整以前的可以,而徐某是1996年结婚,不属于这个范围;徐某离婚之后户口虽在本村,但不在村里常住,也不属于安置范围。

镇政府辩称,安置的前提是按宅基地来分配安置房,而不是以人口来分配。徐某婚后并未分配宅基地,与段某离婚后,两人的共有财产属于段某所有。镇政府对段某已经履行了安置义务,不可能重复安置补偿。徐某若认为段某所获得安置补偿中有其份额,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镇政府、村委会应否给予徐某安置房175平方米并支付过渡费及搬家费?

为加快推进某煤化工基地建设,县政府需征收F村等土地。2018年11月8日,县政府制定的《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由搬迁户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根据搬迁户分配的宅基地面积,按80%折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可见,涉案搬迁是以搬迁户所占宅基地面积来进行安置补偿。经查,本案徐某婚后和案外人段某共同分得一处宅基地,已用于建造楼上楼下六间房屋;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上述共同财产楼上楼下六间房屋,属段某所有。另,在2016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中亦载明:户主段某,配偶徐某;庭审中徐某亦陈述,其离婚后仍然和段某共同居住,直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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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2018年11月11日,镇政府根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户主段某就上述双方共同分配的宅基地所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有事实依据;段某所选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且剩余宅基地面积及附属物、搬家费、过渡费亦得到补偿。

徐某以其系F村村民并已与段某分户为由,就上述同一处宅基地又向镇政府及村委会主张分配安置房并支付过渡费、搬家费,无事实根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徐某如认为段某所获得的安置补偿中有其相应份额,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主张。对于镇政府、村委会的抗辩主张,有事实根据,予以采纳。综上,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土地征收和搬迁安置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村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确保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